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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6日起可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信息

12月4日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刊发的东方烟草报文章显示,从12月6日开始到21日,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如实报送企业相关信息,以便更好摸底。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摸清现有电子烟企业和产业有关情况,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12月6日~21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www.tobacco.gov.cn),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12月6日恰逢深圳电子烟展开幕,也是各生产经营主体报送自家企业和产品信息的开始时间,各家工厂,生产企业,品牌等主体应该予以重视。

错过这个提交时间段,可能会认为你是新企业,到时候未必可以顺利申请办证。

目前看,销售渠道端主体无需报送信息。

在12月2日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电子烟行业目前进入过渡阶段。

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局决定,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过渡期结束后,随着《决定》的深入贯彻实施及其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到位,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方可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管理办法,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