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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见闻解读《办法》:代理商未来退出或转型,外商被允许参与

12月2日下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其反馈意见期只有15天;结合11/26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公告以及11/30日强制性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野蛮、无序发展的国内电子烟行业很快即将进入到新纪元。

华尔街见闻·见智研究摘取了其中最重要的条款并对其做了解读: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华尔街见闻·见智研究解读:1)电子烟的所有组成部分都被定义为电子烟;除了烟弹,烟具也被定义为电子烟一并纳入监管细则范围内 2)明确了加热不燃烧(HNB)不属于电子烟 3)不含尼古丁的类似产品不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

生产端: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华尔街见闻·见智研究解读:电子烟企业将无法自行决定上市产品,未来需走报备流程;且只有符合国标的产品才具有上市资格。

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华尔街见闻·见智研究解读:全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都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华尔街见闻·见智研究解读:监管将可以通过从生产端对电子烟行业的增速进行如果有必要的调控,企业将无法按照市场化需求完全自行随意扩产。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