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条例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吹风会上,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决定》,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进行监管。
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主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此外,吹风会还进一步明确,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同时,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 刘培峰:电子烟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能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也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采取的监管方式。
《电子烟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市场主体须取得许可证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于12月2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吹风会上,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如加强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并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 刘培峰: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2021年12月6日到21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加强电子烟行业监管:设置过渡期
吹风会上,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虽已开始施行,但《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仍未最终制定出台,因此在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前,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同时,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 刘培峰:过渡期结束后,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方可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行业将不能继续野蛮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