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消息,今日,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发布了最新的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按照这个时间节点来看,蓝洞认为本规定中对《烟草制品》的定义或包括新型烟草制品。
以下为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维护卷烟市场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设置零售点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行政区划负责各自辖区内零售点设置的审批。
第五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城区、乡镇驻地道路或沿街门面设置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的,与既有零售点(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除外)间距不少于50米;属于其他类业态的,与既有零售点(含所有业态)间距不少于100米;城区、乡镇驻地道路或沿街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上限由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对外公布实施;(二)城区、乡镇驻地居民生活小区设置零售点的,集中商贸区不超过总店面数的10%;小区内居住区域(集中商贸区除外)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超出部分不予设置,同一幢楼只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小区内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小区总户数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三)各类集贸市场设置的零售点一般设置在沿街对外门面,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超过单侧总店面数10%;(四)农村零售点主要设置在农村交通干道两侧,间距不少于50米,行政村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出部分不予设置;自然村内无零售点的,可新设1个零售点,已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更多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办理;新型农村生活聚居区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五)饭店、宾馆、娱乐服务场所等为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的,应当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卷烟存放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除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外,在沿街设置零售点对外营业的,同时执行100米间距及总量控制要求;不以经营传统副食品为主的其他类业态,除要遵守100米间距限制和总量控制外,用于卷烟经营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六)各类车站、班轮的等候厅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等候厅外、机场内外需要设置零售点的,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等候厅及机场规模、人流量的实际需要决定;(七)各大、专院校按照每1000人(含教职工)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八)以下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部,原则上只设置1个零售点:1.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为主的经营场所内部;2.封闭式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宿舍区内部;3.各类商务楼内部(楼内相对独立且已办理许可证的宾馆、饭店等娱乐场所等除外);4.各类综合大型商场内部。(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十)城区内售货亭和风景旅游区的零售点,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办理条件和控制数量。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间距和总量限制,申请设置1个零售点,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地区除外:(一)50家以上的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市区(赣榆区参照县城标准执行)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实际经营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县城、乡镇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实际经营面积60平方米(含)以上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主经营的残疾人(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烈属家庭、一年内未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本项规定设置的零售点,应当位于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区县,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幼儿园门口30米距离范围内的持证户另选经营地址的;(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