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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置一定过渡期,暂不得新设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加强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监管举行政策吹风会。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日报》、《人民政协报》、《法治日报》等中央新闻媒体及《中国烟草》杂志、《东方烟草报》等行业新闻媒体参加会议。

政策吹风会上,国家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新闻媒体记者就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提问。

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次修改《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是加强烟草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业秩序的法律保障,为规范电子烟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电子烟监管的主要框架,国家局新闻发言人指出,《决定》及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对电子烟的法律属性、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明确,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主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

下一步,国家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要求,严格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政务服务、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保障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新修改的《实施条例》的学习,加强对《决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对电子烟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力度,依法督促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规范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目前,国家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其他配套政策,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全面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严格按照烟草广告有关规定规范电子烟广告,各类电商平台应全面关闭网上电子烟店铺并下架电子烟产品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政策吹风会上,国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电子烟国家标准进展情况以及当前国内电子烟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