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8年8月31日,北京丰台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线索,破获了一起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走私案。在犯罪嫌疑人家中,现场查获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及卷烟33种共计336条,实物价值3.3万元。
其中,涵盖Marlboro(iOQS)、HEETS(iOQS)、Fiit(SPARKY)3个品牌的加热不燃烧烟弹,共计10个品种130条。
犯罪嫌疑人以微信、贴吧等社交媒体为手段,从散户手中收购加热不燃烧烟弹,然后高价转卖,从中赚取差价。经确认,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非法贩卖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及卷烟,涉案金额共计8.1万元。
首先,明确判定加热不燃烧烟弹的性质
北京市丰台区烟草专卖局将现场查收的加热不燃烧烟弹送往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分析,加热不燃烧烟弹由烟叶经制浆、磨片、切片等多个环节加工而成,加工原料对象是烟叶。消费者在品吸时,须将烟弹插入烟具内进行加热,在达到一定温度后得到烟草香气。
根据《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加热不燃烧烟弹制作过程中主要原料为烟叶,因此属于烟草专卖品。
其次,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禁止销售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已经被纳入专卖管理范围,未经许可禁止销售。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进口加热不燃烧烟弹均无合法进口来源,不允许在国内市场自由流通。
相关管理办法可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回复函》、《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等相关内容。
第三,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区别对待
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由烟具和烟弹两部分组成,两者必须配套使用。其中,加热不燃烧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但烟具却并不在此列,能够自由买卖。
因此,在具体判定当中,要将烟具和烟弹分开统计,烟具不应不计入涉案金额当中。此案当中,加热不燃烧烟弹及卷烟涉案金额共8.1万元,超过了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5万元的红线,构成非法经营罪。
3018年11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们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以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总体来看,此案涉案金额较小,且犯罪行为较为简单。但真正引人注意的是,整个量刑过程以及所产生的意义。
点评:
根据现有框架,国内市场已经将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纳入专卖经营管理的范畴当中,加热不燃烧烟弹的管理会愈加严格。
假如未来放开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市场,烟弹的售卖权将通过何种方式得以实现?现有零售终端渠道自不必说,其他电子烟店、电子产品店是否同样可以通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售卖?
加热不燃烧烟具的售卖是否需要监管?采取何种方式监管?烟具和烟弹是分开售卖还是一并售卖?等等。都可以从这个案件中得到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