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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加电子烟主体公司合同纠纷案败诉:需支付合同款60万余元

11月29日消息,据企查查显示,雪加电子烟主体公司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一审判决向原告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07350.32元。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235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J区368室。法定代表人:张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昕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10层北侧办公1729号。法定代表人:钟家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璇,女,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5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舒公司)与被告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舒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昕栋,多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世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多拉公司:1.判令多拉公司向世舒公司支付加工费607 350.3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557元、保全保险费2500元由多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世舒公司与多拉公司达成口头加工承揽协议,约定世舒公司为多拉公司提供雪加电子烟广告项目的物料设计制作服务,在相关项目的物料设计制作服务完成后,世舒公司按照实际发生加工费用向多拉公司申请付款,在通过多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多拉公司应在收到世舒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世舒公司共为多拉公司提供雪加电子烟5个项目的广告物料设计制作服务,实际发生加工费607 350.32元,但多拉公司在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世舒公司经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多拉公司辩称:当时负责接洽涉案项目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材料已经缺失,陆凯在多拉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世舒公司提供材料无法确认具体验收金额。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多拉公司与世舒公司通过微信群进行联系,由世舒公司为多拉公司提供雪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