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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电子烟参照卷烟管理有待细化配套

据中国政府网26日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为加强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参照”不等于“依照”,这或给既有的电子烟产业格局预留了进一步发展和创新空间。

电子烟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称之为所谓的“新型烟草制品”,只不过是形态上的变化,然而更有迷惑性,比如此前其一直以“健康”与“时尚”作为噱头,吸引了不少青少年的购买与尝试。

不难看出,电子烟利用了其与传统卷烟的模糊地带,突破了传统烟草制品生产与销售管控的壁垒,一定程度损害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使得控烟出现明显的盲区,有调查显示,电子烟销售点普遍提供试吸服务,卖点聚集商场内普遍可现场试吸,成为公共场所控烟的一扇破窗。更关键的是,其销售主要还是针对青少年,培育和争夺消费人群,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数据显示,我国电子烟使用率近3%,增长趋势很明显,电子烟使用者呈现低龄化现象。

因此明确电子烟的属性,将其视同卷烟纳入管理,的确是规范的途径之一。但是,如何监管也是不小的难题。国家层面从2018年就开始就禁止向未成年出售电子烟,但效果并不明显,难题是监管无法精准将可以销售与禁止销售的行为区分开来,截不断青少年获得电子烟的渠道。

将电子烟纳入条例,参照卷烟进行管理只是第一步,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恐怕还需加快配套相关的办法与细则。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电子烟产品的属性与定位。电子烟无论是传统卷烟的补充和替代,还是针对传统烟草的“减害”产品都应当予以明确,据此对电子烟进行标准定义,以此来指导和规范电子烟的生产,将时下混乱无序、噱头丛生的电子烟行业引入到清晰的区间内规制。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电子烟的销售模式与管理办法。电子烟参照卷烟管理,一方面是象传统卷烟一样,实行严格的渠道管控,电子烟产品经过严格的审查批准,通过专卖渠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同是象传统卷烟一样,尽到控烟的社会责任,禁止一切形式的电子烟销售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电子烟的使用适用公共场所禁规定,以及电子烟产品应当明确有风险警示标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