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检察官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控烟管理。同时建议,将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的整体考核中,通过奖惩制度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自觉遵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
笔者认为,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控烟管理,将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的整体考核中,是比较合理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看一下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制度规范——
在《公务员法》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是有如下规范: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
3、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所以,将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的整体考核中,是合情合意的存在,并非是给公务员增加法外义务。
早在3013年,中办、国办就曾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随着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发展,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义务从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公务员,也是与时俱进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