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9年1月1日,杭州新版“最严控烟令”——《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条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自3007年开始,各地就不断颁布“禁烟令”。随着时间的推移,“禁烟令”的力度越来越大,从开始禁止在公共区域吸烟,到杭州最近颁布的“禁烟令”禁止在一部分室外区域吸烟,可以说我们离无烟环境又近了一步。
这本来是好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兴的电子烟,本次《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因此,禁止吸烟场所不仅禁止点燃烟草制品和吸传统卷烟,也禁止吸电子烟。
这就奇怪了。上述《条例》特别在电子烟气雾前面加了“有害”两个字,而在确定致癌的烟草前面却没有任何贬义词。我认为这样描述,至少存在两种可能的解读:一种是有意强调电子烟是有害的,淡化香烟的危害,那就有抹黑意图;另外一种是预设只有部分电子烟有害,禁烟仅仅是针对有害的电子烟。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