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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配电子烟维刻因商标违法行为被罚款1000元

11月23日消息,据企查查数据显示,通配电子烟维刻运营公司维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被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处罚,处以罚款1000元。



相关公告显示,处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附7月8日蓝洞相关报道:


菲莫国际此前起诉维刻侵犯商标权时表示,维刻等三名被告使用的VEEX标识在第34类并未获准注册,但持续在侵权产品包装上和线下店铺装潢中以®予以标识,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52条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蓝洞查询了VEEX在第34类的商标注册情况后发现,维刻提交的申请大部分处于无效状态。

维刻就34类累计提交了4次申请。

逐一点开4个申请后,均显示商标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商标失效。
也就是说,维刻确实没有拿到VEEX商标专用权。

那维刻有没有如菲莫所说,在网站、产品等地方使用了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