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同时开展卷烟、雪茄及电子烟的”混合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纳税人需要熟练掌握不同类型烟产品的计税方法,准确计算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 号)规定,自 2015 年 5 月 10 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 5%提高至 11%,并按 0.005 元/支加征从量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3 号)明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批发环节的税率为 11%。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60 号文件规定,雪茄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 36%,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举例来说,E 公司是一家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2022 年 12 月批发销售了卷烟、雪茄和电子烟三类烟产品。其中,批发销售卷烟 200 箱(1000 万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1000 万元;批发销售雪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100 万元;批发销售电子烟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200 万元。2023年 1 月申报期,E 公司批发销售卷烟应申报缴消费税 1000×11%+1000×0.005=115(万元);批发销售雪茄不用缴纳相应消费税;批发销售电子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200×11%=22(万元),共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115+22=1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