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0月1日以来,各地加大了对于电子烟违规销售行为的检查力度,从业者更是时常能在各个平台接收到相关的处罚信息。电子烟走向全面合规已是不可逆的大趋势,但对于从业者而言至今仍有三大疑问存在于日常经营之中:
1.哪些行为会被定义为违法行为?
2.针对违法行为将会如何进行处罚?
3.处罚违法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针对以上三大问题,北京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龙健云律师在本篇推文中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与解答,并得出以下最值得从业者关注的关键性结论:
1.销售果味电子烟,一般按照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定罪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生产果味电子烟,一般按照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定罪论处。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更多详细涉刑罪名及量刑标准见正文第2部分“涉刑罪名及量刑标准”,格物获得授权转载,希望帮助更多从业者答疑解惑,进一步规范日常经营。
导言:《烟草专卖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生效以后,果味电子烟将不允许生产、销售,对中国电子烟消费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笔者观察发现,从10月1日起,媒体报道相关执法部门查获了多起销售果味电子烟的案件,这些案涉当事人如果移交司法机关,将如何定罪量刑,结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电子烟监管政策,值得研究!
01、果味电子烟将如何定性
1.果味电子烟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关于电子烟的定义,果味电子烟除口味具有特色风味的特点外,其也是烟弹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因此,果味电子烟属于电子烟,必然应受制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制。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标4.3.1.1 明确了电子烟“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果味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标准,因此,《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
所以,生产、销售果味电子烟,直接违反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从交易秩序来看,《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电子烟应当通过技术评审,并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果味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无法通过电子烟技术评审,也就无法通过电子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参照传统卷烟,对照的依据是什么?
2021年修订的《烟草专卖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