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多家电子雾化门店
因涉嫌发布电子烟广告被处罚
据了解,浙江一门店店内原贴有一张“女性模特手持电子雾化器”的招贴画,店主认为画面不妥,并在5月进行了更换,没想到因此涉嫌发布电子烟广告而拟被罚2万元。
北京一位于商场的门店因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设立灯箱、展示牌等发布电子烟广告,涉嫌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拟被罚5万元。
湖南一位于商场的门店由于搬迁,在原店址放置了一张搬迁指引,同时在新门店放置了品牌的官方宣传画面,当地市监局认为搬迁指引和店铺画面陈列均属于发布电子烟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拟对该店罚款30万元。
注:上述门店陈列情况与涉及的品牌无关,仅为店主自行选择的物料。
如此被罚,合理吗?
相信不少店主看到这里
会有一定的疑惑
Q1. 店内陈列的灯箱画面和墙上粘贴的产品画面,是否属于《广告法》禁止范围?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因此,上述店内的画面物料应当属于推销商品的广告活动。
Q2.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生效前的处罚,有何依据?
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在5月1日生效,但在2021年12月2日时,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里面提到了关于电子烟广告的一句话:严格按照烟草广告有关规定规范电子烟广告。
也就是说,在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时,电子烟广告就参照烟草相关条例执行。广告行为发生在2021年11月26日后的均属违法。
店主们应该怎么做?
1. 立即行动,整改门店
除电子雾化商品本身及包装之外,店招门头、灯箱、试抽台、警示牌、展示架、海报、墙面等店内外任何地方均不能出现品牌名称、LOGO、商品照片、产品名、产品描述语、促销信息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