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资质审查: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 根据政策要求,过渡期内暂只受受理在2021年11月10日前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且如实完成烟草申报的店铺。 企业性质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工商执照无外资标注)。 非烟草门店 目前准备申报的地址经营场所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就是说目前卷烟零售店店主暂无法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如需申请,需等过渡期后政策变化。 业态要求 1.主营业务为电子烟的门店均可申请; 2.商场店可以办,商场店离学校的距离是以商店店铺到学校的距离,不是商场到学校的距离(如烟草部门不认可,合理沟通); 门店距离:门店离学校的距离,以及门店与门店之间的距离,应具体参照当地合理化布局文件。 二、有以下情形无法办证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1)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