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店五一后被违规执法如何投诉:五种方式,有理有节有据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在4月15日发布的解读和说明,过渡期已经延迟至9月30日,这一阶段仍然为电子烟监管过渡期,已经申报的存量市场主体可以正常生产经营。
《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中详细说明了过渡期时间和指引。
问:过渡期什么时候结束?过渡期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决定》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进出口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等要求。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出台、实施有个过程,为保障有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公布施行后,设置了过渡期,并明确了过渡期的相关要求。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等相衔接,继续执行过渡期内的相关要求: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这段问答明确规定了在9月30日之前,2021年11月10日之前登记注册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可以正常经营,有没有完成申报不限制,如实申报是办理许可证的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是在2021年11月10日之前的,完全可以大大方方的开店经营,卖啥都行,包括水果味,如果有当地烟草执法部门上门说你违反了规定,你一定要拿出国家局关于过渡期的说明给他看,而不是忍气吞声退让。
因为这是执法部门没有及时更新国家政策,属于违规执法。
反过来就是,如果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是在2021年11月10日之后的,将不能进行生产经营,这些店铺已经被过渡期抛弃了。如果被执法,是有执法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