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对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相关主体获取许可证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为了便于生产批发企业和终端店主清楚拿证的注意事项,格物特别摘录以下重点,并做了解读: 一、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1.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解读:从事电子烟生产业务的品牌、代工厂和分支机构都要办证。 2.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机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解读:申报材料向当地烟草局递交,但能否拿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最终审核。 3.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解读:资金、技术、设备条件为准入门槛,一大批技术实力有限、资金规模不足的小厂会被淘汰。 4.申请人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境内获得注册商标的不予办证。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代加工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委托加工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 解读: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就是说,海外品牌如果没有在我国完成商标注册,是不能在深圳、东莞等地的工厂寻求代工的。 5.2021年11月10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主体,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申请。 解读:在9.30号之前,只有在2021年11.10之前注册申报的既存生产主体有拿第一批生产资质的资格。但9.30号之后,将会继续开放申请资格,更多符合条件的工厂有机会入局。 6.从事雾化物生产经营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近三年电子烟用烟碱来源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电子烟用烟碱采购总量(千克),采购批/次供应商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千克)、来源信息(进口国/国内生产)、纯度信息(质量分数百分比)。 解读:对过去三年尼古丁的流通情况进行摸底,便于之后纳入统一交易平台后的管理,同时淘汰产能落后或通过灰色渠道拿货的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