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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禁烟范围

大河网讯(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记者 阎乃川 田凯中/文 高利国/图) 5月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强化了对于“控制吸烟”的规定,拟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据介绍,《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制定于1996年,二十多年来,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结合《“健康中国3030”规划纲要》中关于“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有关要求,据此对《条例》第十六条中关于“控制吸烟”的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原条例第十六条为: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专设吸烟地点,除专设吸烟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拟修改为: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3016年8月,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据此,在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相关内容。3019年1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建设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据此,在条例的第九条增加了相关内容。